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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 (須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 (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
須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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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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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之訂定
規定投標廠商資格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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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若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時,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應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又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亦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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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招標文件疑義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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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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