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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行政契約(1) (1.概念 (締約雙方處於平等地位, 有決定「是否」締結契約及締結「如何」內容之契約之自由,…
L13行政契約(1)
1.概念
締約雙方處於平等地位
有決定「是否」締結契約及締結「如何」內容之契約之自由
如: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原則上獲得認可,例外才禁止
5.成立要件
形式合法要件
締結權限
行政機關需就行政契約有締結之權限,始得訂立行政契約
若處分契約或第三人負單契約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應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法定程序
屬行政權操作,需符合公正、公開與民主程序
法定方式
應以書面(只要雙方有書面交換也算)
其他方式(如公開儀式,簽約儀式)
實質合法要件
一般契約原則
符合一般契約無效規定,如內容違反公共秩序
代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同無效
不得抵觸行政法一般原則
不當聯結禁止
契約約定之人民給付,需依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2.意義
雙方行為,公法關係,公法效果
如:縣政府與建築物起造人協議成立「停車場代金之法律關係」
如:空汙總量管制之交易
行政契約與其他概念區別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
雙方行為;單方行為
公法效果;可能有私法效果
雙方皆可影響;須相對人同意的行政處分,不影響任命行為之法律效果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
契約標的與契約目的為標準
公法事件(標的)和公法效果(公共或公益目的);私法事件和私法效果
3.行政契約功能及其界限
功能
提升人民地位,加強保護權利功能
補充及取代單方高權行為
減少行政成本,增進行政效率
界限
出賣公權力
制度的動員偏差
行政契約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就看此種動員偏差的結果,會不會破壞依法行政的本質
窮盡職權調查原則和不當連結禁止原則,防止行政契約的制度功能被扭曲
4.類型
對等行政契約與從屬行政契約
對等行政契約(當事人地為對等,如行政機關間)
如:監理站委託汽車定期檢驗
從屬行政契約(當事人地位不對等,如行政機關與人民)
通常用以取代行政處分
和解契約
就法律適用須先行確認之事實狀況不明,而就該事實達成共同認定之契約
代替事實確認行政處分
如:欠稅額推定契約,證據證明立契約
雙務契約(交換契約或互易契約)
締約雙方未達成行政目的,而互負給付義務的契約
如:公立學校與教師之關係,土地先行使用同意書
義務契約與處分契約
義務契約
單方或雙方負擔某種義務之契約,他方則有要求履行對代義務之權
如:接受公費深造契約
處分契約
直接發生形成處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