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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之基本概念 (政府採購之道德規範 (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所辦採購案之迴避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
政府採購法之基本概念
政府採購之道德規範
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應申報財產
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關係時之迴避
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請託、關說之規範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做成紀錄。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記錄。首揭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所辦採購案之迴避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主管機關應訂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之就業規範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外國廠商參與機關採購之規範及國內廠商之保護
補償性交易及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與國外廠商競標時給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
平等互惠原則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訂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依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辦理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政府採購之監辦及稽核機制
上級機關之監辦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主管機關之稽核
派員查核各機關巨額採購之使用效益
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
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
訂定監辦採購辦法
機關之監辦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該法人或團體並受機關之監督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審計機關之隨時稽察
機關辦理採購,審計機關得隨時稽查之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之
政府採購之基本原則
機關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駐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