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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的要件(2) (在「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 (積極行為, 消極行為), 有先行程序者應先踐行該程序 (例子 (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貿易法的「聲明…
訴願的要件(2)
在「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
積極行為
消極行為
有先行程序者應先踐行該程序
意義
「訴願先行程序」
訴願法 § 1 Ⅰ 但書
「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現行許多法律有規定不服行政處分的當事人,在提起訴願前,應踐行特定的「先行程序」,因此該類事件的當事人必須窮盡先行程序的救濟途徑,仍有不服時,始得提起訴願,否則受理訴願機關將予以駁回
例子
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貿易法的「聲明異議」
專利法的「再審查」
稅捐稽徵法的「復查」
藥事法的「複核」
教育相關法規的「申訴」
不屬於其他應循相當或取代訴願途徑救濟的事件
意義
相當於「訴願程序」
訴願法 § 1 Ⅰ 但書
某些事件因法律另有規定,而依其他救濟途徑處理,「相當訴願程序」的功能基本上與「訴願」相同
例子
公務員保障法的「復審」
會計師法的「覆審」
依一定格式與法定程序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