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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制度 / 辯護人 (種類 (選任辯護 VS. 指定辯護 (區別標準 (辯護人由「被告選任」或「法院指定」 (指定辯護人…
辯護制度 / 辯護人
種類
選任辯護 VS. 指定辯護
區別標準
辯護人由「被告選任」或「法院指定」
選任辯護人
由被告選任而取得辯護人地位
§28
§29
§27
§30
指定辯護人
由法院指定而取得辯護人地位
原因 / 種類
§31
Ⅰ
2 more items...
Ⅱ
1 more item...
§455-5 Ⅰ
效果
§379 ⑦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284
無辯護人到場,不得審判
Q:審判長指定辯護人後,被告又選任辯護人?
§31 Ⅳ
「選任辯護」優先於「指定辯護」
辯護人與被告的信賴關係
避免辯護資源重複浪費
強制辯護 VS. 任意辯護
區別標準
程序的進行是否必須經過辯護
強制辯護案件
被告必須有辯護人為其辯護,被告若未自行選任辯護人,國家必須為其指定辯護人
效果
§379 ⑦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284
無辯護人到場,不得審判
任意辯護案件
由被告自行決定是否選任辯護人,縱使被告未選任辯護人,國家亦不干涉
辯護人的定位
當事人利益代理人理論
辯護人 = 被告利益的代理人
辯護的行使是被告的權利
辯護的實行不得違反被告的意思
辯護人與被告之間有「從屬關係」
獨立的司法機關
辯護人有程序主體的地位
辯護的實行
保護公益與私益
私益與公益衝突時
公益的保護具有優先性
辯護人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
出庭辯護權及證據相關權
聲請權
在場權
異議權
交通權
上訴權
閱卷權
義務
遵守法庭秩序並服從訴訟指揮
誠信執行職務
保密義務
怠忽職務損害賠償責任
忠實辯護義務
目的 / 功能
憲法 §16
訴訟權
保護被告利益
期待法院公平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