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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支付命令 (優點 (程序速度快、不用開庭,即可取得執行名義,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費用 (每件聲請規費為新台幣五百元整), 抗告…
本票
支付命令
優點
程序速度快、不用開庭,即可取得執行名義,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費用
每件聲請規費為新台幣
五百元
整
抗告
對方聲明異議失其效力: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只須在命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不須附理由),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會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注意事項
未送達失其效力:需向債務人之戶籍地遞送,如三個月內未能送達於債務人,支付命令便失效
程序
民事訴訟法規定可透過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聲請來確定權利義務關係
本票裁定
程序
本票到期發票人如不清償,執票人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優點
程序除速度快、不用開庭外,因無特別管轄權及對方不收件可經由公示送達方式送達,執票人即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費用
規費:按訴訟標的之級距來繳納
缺點
只對發票人為之,其他票據債務人如背書人、保證人無法對其行使。此外,倘發票人否認票據債權之存在,亦可透過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推翻本票裁定的效力。
強制執行
程序
1.提出聲請狀
2.附具證明文件
4.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TIP:取得執行名義後,先依法向國稅局付費查詢財產,在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執行
3.繳納執行費,(5000元以上,8/1000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