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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廣告侵權? (GOOGLE賣出 (商標使用? (美:肯定/ (有向購買其廣告服務之消費者展示、提供、出售商標(並非僅為內部使用)(屬於use…
關鍵字廣告侵權?
GOOGLE賣出
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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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否定/
關鍵字是網友鍵入且使用者搜尋後無從認識該廣告有何標識商標之意(主觀上不認為那是商標)+GOOGLE只是提供廣告主放置,未積極標識任何商標或表彰商品服務之標識且無使用意圖(主觀)+該商標文字於內部程式作指令連結屬於內部無形之使用,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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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主買關鍵字
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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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之競爭業者:
美國:構成使用
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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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二:不構成混淆
因為消費者根本看不到廣告主所選擇的關鍵字,並不會產生誤認,還是要以內文判斷+某些高價物品,須經審慎思索方可購買,因此會降低混淆誤認之可能性+網路使用者的點擊屬於基於自由意識去點擊觀看該連結,不會被廣告影響而相信競爭主廣告主與商標權人間具有關連性+搜尋引擎的目的是呈現給使用者其所想要搜尋或與其相關且使用者可能覺得有用或有興趣的所有資訊,原告如此假設與搜尋引擎之原始設計有為會摧毀搜尋引擎之存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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