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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 (借用人之權益 (限制使用方法(§467) (第三人:不包含借用人之履行輔助人及同居人, 乙向甲借A車,乙之妻致該A車毀損滅失,應類推§4…
使用借貸
借用人之權益
限制使用方法(§467)
第三人:不包含借用人之履行輔助人及同居人
乙向甲借A車,乙之妻致該A車毀損滅失,應類推§433+§468 II
保管義務
§468→§473 I (6個月)→§473 II
負擔保管費用之義務(§469 I)
返還借用務之義務(§470)
借用人賠償請求權(§466)
工作物取回權(§469 III)
Q.使用借貸得否類推§425,而發生買賣不破使用借貸之效果?
否定說
〈王〉
§421為有償;§464為無償
承租人為經濟上弱者,有保護必要,借用人無此需求
〈二〉
§425為債之相對性例外,故不宜擴張解釋
將使貸與人不願出借物品,造成物之使用率降低(因之後不好賣)
肯定說
〈詹〉§425之立法目的,係保護合法占有人在占有期間之信賴,故§464應類推適用
〈從〉債權物權化之基礎,在於「交付占有」之事實,具有公示性
〈聰〉批:一屋二賣,對其一人交付,亦有公示性,取得者卻不能請求返還
性質
要物契約
§465-1 預約
〈批〉形同架空要物契約之設計
單務契約 vs 不完全雙務契約
無償契約
不要式契約
貸與人之權益
借用物返還請求權(§470)
容許使用義務 (從契約本質推知)
瑕疵告知義務(§466)
損賠
履行利益?
〈茂〉採不完全雙務契約,因借用人對貸與人負有義務,不須過度保護貸與人,故履行利益依§466,固有利益依侵權行為
固有利益?
〈二、邱〉似§411但書
有益費用償還義務
§469 II 準用 §431 I
成立要件
當事人有使用借貸之合意
借用物之交付
消滅
期限屆滿
§472
意義
§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