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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契約 (保證人權利 (保證契約與擔保物權間之關係 (第一層次 (債權人權利之行使 (物保責任優先說, 物保與人保平等說,…
保證契約
保證人權利
保證人與債權人間
債務人得主張之權利
主債務人之抗辯權(§742):如時效完成之抗辯
〈42台上1060例〉不再援用
抵銷權(§742-1)
撤銷權(§744)
請求履行及中斷時效之效力(§747)
先訴抗辯權(§745)
又稱"檢索抗辯權"
性質為"延緩抗辯",而非滅卻抗辯
消滅(§746)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
求償權
承受權利(§749)
如保證人為一部清償時,原債權人上有一部未受清償,而與保證人之債權並存,如有擔保物權,強制執行程序應使甲優先受償
保證契約與擔保物權間之關係
保證契約→人保→無限責任
擔保物權→物保→有限責任
第一層次
債權人權利之行使
物保責任優先說
物保與人保平等說
〈19上330例〉採物保優先說
〈80台上2508決〉採物保優先說
第二層次
抵押人與保證人間之求償關係
物保責任優先說
比例分擔說 V (§879 II)
第三層次
抵押人與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之求償關係
保證人義務
保證債務之特性
從屬性
發生上從屬
原則
主債務有效存在時,保證契約方成立生效(§741)
〈88台上2722決〉
移轉上從屬
§295 I
消滅上從屬
§307
補充性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之。
先訴(檢索)抗辯權(§745)
〈88台上1815決〉
保證債務之連帶,係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個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故無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特約排除之效力(§739-1)
從屬性
不得預先拋棄
補充性
得預先拋棄,即得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成為連帶保證人(§746 一)
定期債務延期清償之保證責任(§755)
〈94年V民庭決議〉
§739-1與§755有無衝突?
乙向甲借錢,並找丙當保證人,並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及延期清償時,直接同意
§739-1於89年增訂
若甲係於
89年以前
同意延期清償,有信賴保護之必要,於債施§33規定
不適用
之;
若甲係於
89年以後
同意延期清償,無信賴保護之必要,於債施§33規定
有適用
之。
保證債務之範圍(§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