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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成立要件 (要物行為須標的物之交付 (種類 (債之消滅之要物契約 (代物清償契約, 間接給付(新債清還)), 物權之要物契約 (動產物權契約,…
特別成立要件
要物行為須標的物之交付
效力:標的物未交付者,契約未成立
理由:係無償行為
種類
債之消滅之要物契約
代物清償契約
間接給付(新債清還)
物權之要物契約
動產物權契約
押租金契約
債之發生之要物契約
要式行為須方式之踐行
方式
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
書面及兩人以上證人
書面
遺囑
向法院表示
公證
目的
證據目的
公式目的
警告目的
行政目的
效力
約定方式
法定方式
原則:法律行為不成立(無效)
例外
契約行為須契約之合意
主觀合意
客觀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