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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處分2-臨檢 (:!?:原型爭點2:臨檢是否為帶有強制力的處分? (否定說 (臨檢是一種不帶有強制力的處分,在實施上,只能就人民的身體或場所、交…
強制處分2-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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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由爭點1:警察得否至旅館房內臨檢?
否定說(許揚成)
1我國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在居住自由方面任文對於居住處所享有安寧而不受干擾的自由,而該居住處所,只要有居住之事實以足,居住時間長短亦非所問,因此居住在外的長短其租房,甚或工作或營業場所等亦屬之。
2美國聯邦憲法第4修正案肯任對於住宅之保護,在於保障人的合理隱私期待
3因此凡有合理隱私期待接應受到保障,然而是否合於合理隱私期待應視房客將房間用途作為何用,具體個案衡酌案發當時若該房間係使用於供不特定多數人得隨時進入之場所,則仍應視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符合臨檢要件自可對其進行臨檢。惟若該房間僅供旅客休息住宿之用,則非公共場所,警察不得對該房間實施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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