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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 (始由爭點11:違章建築之買受人,是否能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肯定說 (林俊廷 (1.違章建築在建築法上固然屬於違法狀態,但在其遭行政上…
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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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由爭點14:違章建築是否得成為時效取得的客體?
肯定說
陳重見
1.通說認為,因為違章建築不能為登記,故而無法成為時效取得之客體,然而當我們承認違章建築可以透過非登記的方式移轉其所謂的事實上處分權時,對於現行法規定不動產之移轉係以登記為要件已為一大挑戰。
2.通說因為違章建築不能為登記,而否定其可為時效取得之客體,此根源於將違章建築定位為不動產;倘若將違章建築定位為動產,則因動產之時效取得制度並不以登記為要件,從而違章建築無法被時效取得的說法將無法成立。
3.不允許違章建築得被時效取得,將使原始起造人因時效完成,而空有所有權之名,卻無所有權之實;使違章建築占有人有所有權之實,卻無所有權之名。
4.綜合上述,應肯認違章建築得為時效取得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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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爭點2:事實上處分權是否屬於習慣物權?
肯定說
張永健
1.吳從周教授主張,最高法院的判例可以作為民法第1條的習慣,且數十年來,民間存在大量違章建築權利之交易,具備貫行事實,應無問題。
2.要使事實上處分權成為習慣物權,仍須經由最高法院之承認,惟目前實務見解,仍未認定事實上處分權屬於物權。
3.民法第757條修正理由強調該條所承認的習慣物權要「能依一定公示方法予以公示」,本文以為,該事實上處分權並不需要在被承認為習慣物權前,就已經公示;只要法院承認習慣物權時,併同宣示該習慣物權之公示方法即可。而房屋稅籍登記制度在現行制度之下,應為替代土地登記制度的最佳手段,因此能以房屋稅籍登記制度作為事實上處分權的公示方法。
4.綜上所述,使事實上處分權成為習慣物權,目前只欠缺「經法院承認事實上處分權為物權」此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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