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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審計機關之職權 (核定收支命令,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監督預算之執行, 稽查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考核財務效能,…
審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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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財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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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憑證欠缺,造成公庫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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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責任:會計法第99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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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人員財務責任之核定
審計法第75條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支票之經主辦人員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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