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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倫理期末考 (案主自決 (案主自決的限制 (案主自決權利和需求不容許傷害自己、亦不能傷害他人, • 不能偏離集體善(common goods),…
專業倫理期末考
案主自決
案例:傅達仁安樂死
案主自我決定是專業的根本價值(cardinal
value)
人生而自由→自我決定權利
相信人有權利選擇自己所要的生活方式
只有在案主使用自動思考、自訂計畫、自
做決定與選擇時,才能達到社工處遇效果
個案工作過程中,案主有自由選擇和決定的權利與需要
心理上真正有權利做決定,不受他人限制、強迫或命令
可以有所選擇而不被強迫從事某種行為
• 前提:
– 協助案主瞭解資源和選擇
– 知道做任何選擇之後可能產生的結果
自主性
– 擁有成熟的判斷力,瞭解自己行為應如何表現才適當
– 不需提醒即能善盡職責
自決
– 在實際的限制中作自決
• 積極性案主自決(positive self-determination)
– 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願望自由採取行動,運用必須的能力及資源去完成個人的目標
消極性案主自決(negative self-determination)
– 除去任何會阻礙個人朝向自我意願或目標發展的負面行動
Biesick提出協助案主自決的四種方式
• 協助案主看清其問題與需要
• 幫助案主認識社區相關資源
• 激發案主潛在資源
• 創造使案主成長,解決自己問題的社會工作關係環境
社工員在案主自決上的作為
• 態度:
– 表現非評斷性
– 接納態度
• 行動:
– 給予案主忠告、警告(建議或提醒)和諮商,但不能要求案主一定要這麼作
– 盡力幫助案主儲備足夠能自決的能力
案主自決的限制
案主自決權利和需求不容許傷害自己、亦不能傷害他人
• 不能偏離集體善(common goods)
• 當案主欠缺能力做理性、合理的決定;或因長久或短暫師功能者,如孩童、精神疾病,需重新檢視其自決權利的可行性
• 對具有潛在傷害、危險或威脅性案主,可有專業上的強制性干預
–案主是否擁有足夠資訊判斷
– 案主欠缺理解相關資訊的能力是否暫時或永久
– 案主是否曾事先同意社工員採取干涉行動
– 案主是否在事後同意社工員所採取的干預行動
專業界線與雙重關係
親密關係
性關係
身體接觸
為以前的異性伴侶提供服務
親密姿態
個人利益
獲取金錢
提供財務或勞務
提供有用的資訊
情感與依賴需求
擴展與案主專業關係以外的關係
鼓勵案主依賴
個人與專業生活的混淆
與案主互換角色
利他行為
提供特別的幫助
提供非專業的服務
贈送禮物
隨時提供額外服務
無法預期的環境因素
社交性與社區性的活動
一起參與社團組織當會員
彼此有認識的人或朋友
告知同意(informed consent)
發展專業關係前,與案主討論
改變的目標
可能有的服務內容
服務可能使用的解決方法和技術
時間長短
保密之限制
可能有的危險和成功的可能性
專業關係
費用
機構相關政策
以合法手段取得案主所交付的權力
告知的六個基本要項
• 處遇的本質及目的
• 好處及缺點
• 可能有的危險性
• 對案主家庭、工作、社會活動及其他生活的影響
• 其他可能的處遇方案計畫和治療成本
• 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紀錄
社工員的紀錄不能超過機構所需的資料,盡量以一般性的字彙形容親密關係的問題,不詳細記錄案主很隱私的內容,並且區分觀察到的事實與社工員主觀意見
為達到保密的目的,社工員在紀錄中,應該區辨主觀資料中的哪些資訊具有客觀性,運用描述性字眼,而非專業術語,以及避免運用還未證實的精神心理和醫療上的診斷
倫理學
規範倫理學
義務論
規則、權利和原則是神聖和不可違反的
•為了達到目的,「不擇手段」是不被允許違反規則、權利或法律都是違反道德的行為
康德「絕對命令」法則
• 絕對命令是普遍的、必然的、適用於一切時代
• 行為的正確與否,完全視行為本質而定。行為價值在於動機,而不在於效果。
• 遵守諾言、清償債務,是因為這些是義務,而不是因為這些行為的效果
目的論
任何行動是否具有正當性,決定在於「後果」(consequence)為善(goodness)的程度
一個行為的對或錯,完全決定於這個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或實現的目的
• 對的行為,就是行為者在面臨各種可能的行為選擇中,最能夠實現整體最佳結果的行為
行為正確與否的判斷,有絕對的、唯一的正確標準。
判斷行為的正確與否,只取決於該行為對相關全體造成的效益程度而定。
• 能造成最大效益的就是最正確的行為
• 比較何種效益較多而作為行事的標準
效益主義=功利主義
• Reamer
– 全體善果效益主義
最適當的行動是能增進全體或整體的好處
EX .都市更新中的土地徵收
建立能讓社會全體受益的公共設施
– 集中多數效益主義
最適當的行動是能增進最大好處給最多人分享
• 愈多人能分享到好處愈好
Moore等
– 規則效益主義(rule- utilitarianism)
在某種情境下,我們應該做的行為是訴諸
一般性的通則,而非特定行為
如果每個人在這種情況下都表現出此一行
為,其結果是善或惡?
– 行動效益主義(act- utilitarianism)
特定行為可以帶來立即的有利結果,凡是最有益處的行為即符合倫理,故不應該用規則來約束行為
能夠帶來最佳結果的行為是善的,不論它是否違反社會法規
• 個體的行動會對善與惡的平衡造成什麼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