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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學者們的研究,「政府的管理能力(governability)」乃是始於 1980 年代的全球「第 三波民主政體轉型」,能否有效地運作、存續,甚至…
根據學者們的研究,「政府的管理能力(governability)」乃是始於 1980 年代的全球「第 三波民主政體轉型」,能否有效地運作、存續,甚至鞏固的關鍵因素之一。試分別從 司法體 系、選舉體制、肅貪機構,以及金融監督機關等四方面,說明民主「課責(問、 當責)」與 政府的管理能力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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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主課責」實現「政府管理能力」的方式
四個面向
選舉制度的面向
為了達成公民表達與問責,必須開放人民的政治性權利,開放組黨自由以及政黨對於政 治職位的開放性競爭,由政黨負擔政治責任而對人民負責。道爾(R. Dahl)指出自由選 舉(有意義的選舉)即是人民透過定期選擇,選任或淘汰不適任的政治人物。須具有以 下特徵-定期選舉、差額選舉、提名自由、公開辯論自由、成人普選權、票票等值、選 擇自由、正確計票與公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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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系的面向
為了達成「法律主治」(rule of law)狀態,民意機關制定法律,法律規範一切國家組 織之權限、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政治活動之範圍。亦即法律作為國家最高規範,一切 政治活動、政府權限與人民權利皆需在法律的規範範圍內進行。故需透過獨立的司法制 度,使司法獨立並依法審判而不受政治干涉。必要時透過司法違憲審查權宣告違憲法律 與行政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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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對於第三波民主化的新興國家之研究焦點在於對「民主品質」的要求,唯有如此 方得以使民主體制鞏固而具正當性。其中「民主品質」即為對「政府管理能力」-即「良 好治理」的追求,它同時涉及民主體制的「程序」、「能力」與「結果」三個領域,需同 時滿足兩個面項要求,而必須透過「民主課責」方得以實現。因此可以說「民主課責」、 「政府管理能力」與民主體制鞏固正當性之間,具有相互連動的關係。
學者謝德勒(A. Schedler)指出,第三波民主化國家不能僅停留在「初階轉型」與防杜 民主逆流的「民主鞏固」階段,而必須進一步的追求深化民主的「民主品質」(quality of democracy),也就是對「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即「政府管理能力」的追求。 而「政府管理能力」則必須透過「民主課責」方得以實現。因此「民主課責」乃是實現「政 府管理能力」的關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