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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分別敘述聯立制與並立制的選制設計,並比較兩者的差異 (兩種制度的差異 (兩者的比例性不同 (「聯立制」因為是以第二票換算出「政黨應得總席次」,因此…
請分別敘述聯立制與並立制的選制設計,並比較兩者的差異
「聯立制」與「並立制」同為一種「混合制」,選舉總席次分成兩個部分,再透過兩張選票而各採取「比例代表制」與「多數決制」分別選出,因此又稱「兩票制」
「並立制」(separated two-vote system;日本)
又稱「分立式兩票制」、「獨立型混合制」、「合併―獨立混合制」、「混合式多數決制」、「並行制」。
兩票獨立(區域票與政黨票)
選民進行投票時有兩張選票,「第一票」
於單一選區投給候選人,「第二票」於
全國層次依據政黨名單而投給政黨。
計票時,每個政黨「兩票個別計算」並換算出
「個別應得席次」,後將兩票各自的應
得席次相互加總而得到「政黨應得總席次」
分立式兩票制
兩票的席次換算各自分立,
互不影響席次分配,再
將兩者席次相加即為該黨當選
總席次。
兩種制度最大的差異則在於兩票間的合併計算或獨立計算。
此一制度結果在「比例代表性」以及「有效政黨數目」兩個面向上,皆介於「多數決制」與「比例代表制」之間。
「聯立制」(附帶席位制:additional member system;AMS;德國)
又稱「補償兩票制」、「相依型混合制」、「合併─相依混合制」、「混合式比例代表制」。
第二票為總席次計算基礎(政黨票)
若「政黨的單一選區總席次」高於「政黨應得總席次」,則維持該政黨之單一選區總席次,稱「超額席次」。
若「政黨的單一選區總席次」低於「政黨應得總席次」,則補充該差額的席次使兩者一致,稱「補償席次」
補償式兩票制
選民進行投票時有兩張選票,「第一票」於單一選區投給候選人,「第二票」於全國層次依據政黨名單而投給政黨。
計票時,以「第二票為基準」而計算出「政黨總得票率」並換算為「政黨應得總席次」。再以「政黨應得總席次」減掉「政黨的單一選區總席次」(由第一票選出)後,進行「比例代表席次」的分配。
兩種制度的差異
兩者的比例性不同
「聯立制」因為是以第二票換算出「政黨應得總席次」,因此對於小黨相黨有利,其「得票率」與「席次率」之間的轉換有較高的比例代表性
「並立制」因為是區域席次與政黨票席次分別計算,因此對於小黨較為不利,其「得票率」與「席次率」之間的轉換上,比例性較低。
但兩種制度相較於「多數決制」而言,皆具有較高比例性
兩者造成的政黨體系不同
兩種制度相較於純粹的「比例代表制」而言,得以限縮有效政黨數目
兩種制度因為都有「政黨票」的存在而具有保護小黨的效果,同時又因存在著「區域選舉」而會形成兩黨制的傾向
因此 兩種制度皆會傾向形成「兩大黨為主的多黨體系」(例如德國與日本)
「並立制」因為是兩票分開計算,對於大黨仍有較大的優勢,容易出現「兩個半政黨體系」
「聯立制」因為是以以第二票換算出「政黨應得總席次」,因而
對於小黨的保護程度更高而較能形成薩托利的「溫和多元政黨體系」。
兩者的席次換算方式不同
「聯立制」是以第二票為主計算出「政黨應得總席次」,再扣掉該黨的區域席次而得到「補償席次」
「並立制」則是兩票席次分開計算,再將區域席次與政黨票席次
相加得到「政黨總席次」。
「聯立制」最大的特點在於以「第二票為總席次計算基礎」(政黨票),因此,其結果偏向保障小黨,具有較高的「比例代表性」
「並立制」最大的特點在於「兩票個別計算」,其結果偏向保障大黨,如果第二票席次分配過少,更是壓縮小黨生存空間。
兩種制度的「比例性」亦需同時考量「總席次」在於兩票之間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