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6 行銷與企業倫理

廣告與過度行銷

商品標示與責任

定價與通路議題

個案

台灣三星寫手門事件

胖達人香精事件

大統特級橄欖油使用棉仔油混充事件

商品標示定義 : 以流通(實體商店或虛擬通路販售)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商品為其規範之主體

營業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必須對商品負有最終產品責任

商品標示事項 : 商品名稱(製造商名稱、商品原產地、進口商品者)、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用法或有關事項(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以揭露商品相關的訊息

商品標示不得有的情況(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否則必須接受相關法律的制裁(限期改正、處以罰鍰、勒令停業)

行銷 不同定義

行銷活動

行銷大師菲利浦柯特勒「行銷活動是確認與滿足人類與社會的需求,並以可獲利的方式滿足需要」

美國行銷協會「行銷是理念、商品、服務、概念、訂價、促銷及配銷等一系列活動的規劃與執行過程,經由這個過程可創造交換活動,以滿足個人與組織的目標」

彼得杜拉克「行銷的目的是使銷售成為多餘,行銷活動是要造就顧客處於準備購買的狀態」

顧客需求與滿足

競爭優勢

銷售市場的規劃與選擇

行銷組合4P(產品、價格、通路、促銷)

廣告

廣義上 : 為了溝通信息、促進認識的廣告傳播活動

狹義上 : 市場行銷行為,用來勸說大眾,並引發產品購買意願

過度行銷

定義 : 企業過度依賴或使用商業手段,獲取商業利潤或經營業績(短期營銷行為)

例如頻繁使用概念戰、價格戰、大量的廣告投放、各種促銷戰術,常常大量資金投入,效果沒有達到預期水平,甚至大大低於計劃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