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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檢查程序-PART1 (第26條--須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合格方德在該場所作業 (五.危險物/有害物 (製造, 處置, 使用,…
第五章--檢查程序-PART1
第26條--須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合格方德在該場所作業
一.石油裂解之化石工業
二.農藥製造
三.爆竹煙火火藥製造廠所
四.製造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蒸汽鍋爐場所
壓力/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五.危險物/有害物
製造
處置
使用
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
六.營造工程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七-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工作場所
第24條--勞檢機構辦理職災鑑定得尋求專業協助
協助者
勞動部勞動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其他學術研究機構
協助面向
職災鑑定
職災分析
職災檢查
第22條--勞檢員行檢查應出示勞動檢查證
中央主管機關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