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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作場所與通路--PART1--工作場所 (第21-2條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 (作業員穿著應易於辨識 (施工背心 施工背心,…
第二章--工作場所與通路--PART1--工作場所
第21-1條--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交通標誌..標示..柵欄
清楚
控制處有專人管理
設置於新設或施工道路
有適當強度
不足防止交通事故
增設交通引導人員
優先從道路交通主管機關規定
夜間柵欄
照明
反光片
信號燈
設在道路右側
清晰明顯處
道路因條件限制
永久裝置改為臨時裝置
於限制條件終止時恢復
第21-2條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
挖掘公路施工作業
交通維持計畫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
設交通管制措施
作業員穿著應易於辨識
反光帶之安全帽
施工背心
顏色鮮明
反光
於車流方向後面設置車輛入口
但書--設置有困難
平行處設置入口
設交通引導人員
一般車輛優先通行
不造成交通阻礙
道路挖掘/施工/路樹養護
設交通引導人員
交通引導人員的安全保護
防止被撞措施
前方適當距離設電動旗手
有顏色施工背心
安全帽
指揮棒
第29條--工作用階梯應遵守下列規定
原動機與鍋爐房
寬度不得小於56cm
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
寬度不得小於56cm
斜度不得大於60度
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15cm
應有適當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