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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安全衛生措施 PART2 (第14條--具有危害性化學品為何? (第一款--危險物 (符合CNS15030 (具物理性危害)), 第二款-…
第二章--安全衛生措施 PART2
第14條--具有危害性化學品為何?
第一款--危險物
符合CNS15030
具物理性危害
第二款--有害物
符合CNS15030
具健康性危害
第17條--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作業場所
第一項--何謂作業環境監測?
目的
掌握工作環境
曝露狀況
一系列措施
規劃
採樣
測定
分析
評估
第二項--應訂作業環境監測計畫與實施的作業場所為何?
一.有中央空調的室內工作場所
二.坑內作業場所
三顯著發生噪音場所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高溫
粉塵
鉛
四烷基鉛
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質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第18條--安全評估報告後得公開的資訊/針對第六款
第一項--審查化學物質的安全評估報告後得公開啥?
一.新化學物質編碼
二.危害分類與標示
三.物理化學特性
四.毒理資訊
五.安全使用
六.必須揭露予特定人員之資訊
目的
因應緊急措施
保護工作者健康
第二項--前項第六款的範圍--對新化學物質
名稱.辨識
製造.輸入數量
於混合物的組成
製造.用途.曝露資訊
第16條--危害性化學品SDS為何?
記載下列資料的表單
名稱
製造商
危害特性
緊急處理
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