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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性與同一性 (:!?:始由爭點3:單一案件一部經無罪或免訴判決確定,是否及於全部? (一行為數罪 (晚近實務見解(林俊益)…
單一性與同一性
:!?:始由爭點3:單一案件一部經無罪或免訴判決確定,是否及於全部?
一行為一罪=>及
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刑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之犯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固亦均應適用,但此種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亦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32上字2578判例)
一行為數罪
傳統實務見解
某甲撞到機車致某乙與某丙受傷,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觸犯之數罪名,其觸犯之數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均數相同,且係以一行為犯之,依據一行為僅應受一次審判之原則,其有無刑事責任,已因前一確定判決所為無罪之諭知而確定,此與連續犯之連續數行為及牽連犯之數行為有方法結果關係之情形不同,不容再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判決(67.10th決議==>及於全部
晚近實務見解(林俊益)
傳統想像競合犯==>同67.10th決議
新想像競合犯:不及於全部
數行為數罪
不及
:!?:原型爭點1:犯罪事實之認定是否與實體法有關?
肯定說(實務見解)
案件,係以刑罰權為其內容,案件是否同一,應以其在訴訟上為審判對象之具體的刑罰權是否單一為斷,即在
實體法上為一個刑罰權,在訴訟法上為一個審判客體
;單一被告之單一犯罪事實,為一案件,單一被告之數犯罪事實,為數案件(94台上240)
否定說
林鈺雄:實體法上一罪=訴訟法上一個訴訟客體
這個公式的理論基礎何在?法律依據何在?
楊雲驊: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訴訟法上之犯罪事實,並非取決於實體法律之評價,且係按照自然生活觀點之單一生活事實(犯罪行為地點、時間、對象及侵害目的),使法院可為調查及判決之範圍,不以「起訴」及「開啟審判決定」之犯罪事實為限。
:!?:始由爭點1:實質上一罪得否一體適用一事不再理?
肯定說
按單一性案件有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諸原則之適用,所謂單一性案件,指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案件,法律上一罪,包含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連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常業犯等,及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等案件(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245號判決)
否定說(張明偉)
實質上一罪之規定僅在條件成就時,始生複數刑罰權轉換單一刑罰權之法律效果,若事實上只有部分刑罰權犯罪事實受到法院(輕罪)評價,逕將其評價之法律效果擴及於未受法院評價之其他部分犯罪事實,並認「僅對部分輕罪評價即等同於實質一罪全體已受(重罪)評價之法律效果」,本質上並不符合實體刑法將複數犯罪賦予單一刑法權之規範目的
:!?:始由爭點2:裁判上一罪是否一體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
肯定說
實務向例皆認單一刑罰權涵蓋裁判上一罪情形,不區分單一或複數犯罪行為為構成之基礎,凡對其一部起訴或上訴,效力及於全部,法院僅就一部事實所為之裁判確定後,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應及於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全部
否定說(張明偉)
想像競合犯基於「單一行為之處罰一次性」作為一事不再理之適用範圍,並無疑義。惟牽連犯與連續犯於本質上為複數犯罪,國家對複數犯罪事實本應行使複數刑罰權,僅基於避免過度處罰之刑事政策考量,特制定牽連犯與連續犯限縮刑罰權之行使。鑑於該等規定僅在「避免過度評價複數犯罪並已從重或加重處罰」之「解除條件成就」時,始生將複數刑罰權轉換為單一刑罰權之法律效果,如只有部分刑罰權犯罪事實受到(輕罪)評價,倘逕將其評價之法律效果擴及於未受法院評價之其他部分事實,並獲致等同於裁判上一罪全體已受(重罪)評價之法律效果,本質上並不符合實體刑法將複數犯罪規定為裁判上一罪之規範目的
:!?:直系爭點1:審判與既判力範圍是否及於同一案件未經審理之犯罪事實?
肯定說(實務見解)
法院對於未經起訴之犯罪,除與已起訴之犯罪有審判不可分之情形外,不得加以審判,所謂審判不可分者,係指未起訴之犯罪事實,屬於已經起訴犯罪事實之一部,其起訴之效力及於犯罪事實之全部而言
否定說(張明偉)
德國法之審判範圍係以「按照自然之生活觀點之單一生活事實」作觀察,以起訴所涉及之過去事實構成一個自然單位(單一生活歷程),未經起訴之事實始為起訴效力所及。準此,審判範圍非繫諸於實體法律之評價,而係以程序法之角度觀察,並以事實審法院「可能審判」之範圍,作為既判力擴張及於未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