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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 part1 (第27條--分別雇用勞工共同作業的防災職責 (第一項--事業單位應行之防災措施 (一.設協議組織…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 part1
第27條--分別雇用勞工共同作業的防災職責
雇主
事業單位
承攬人
再承攬人
防災
職業災害
第一項--事業單位應行之防災措施
一.設協議組織
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指揮監督/協調工作
二.工作的聯繫與調整
三.巡視
工作場所
四.安全衛生教育指導
對相關承攬事業
五.其他
第二項--事業單位交付兩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為參與共同作業
事業單位的義務
指定承攬人之一負第一項責任
原事業單位的責任
第24條--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員之資格
雇主應雇用合格者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檢定
第29條--不得使未滿18歲從事的工作
危險性/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
二.爆炸性/易燃性物質處理
三.有害物質散佈場所內工作
鉛
汞
鉻
砷
氰化氫
氯氣
四.有害輻射散佈場所
五.有害粉塵散佈場所
六.運轉中機械/動力傳導裝置的維修清掃
七.超過220V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的燒火
十.顯著振動之工作
鑿岩機
十一.重物處理之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搬運機之運轉
橡膠化合物/合成樹脂之滾碾
第30條--不得使妊娠婦女從事之工作
危險性/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鉛化合物散佈場所
三.異常氣壓
四.處理/曝露影響胎兒健康的工作
弓形蟲
德國麻疹
五.處理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
二硫化碳
三氯乙烯
環氧乙烷
砷
六.顯著振動的工作
鑿岩機
七.重物處理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
九.已熔礦物/礦渣之處理
十.起重機/人自臂起重桿之運轉
十一.動力捲揚機/運般機之運轉
十二.橡膠化合物/合成樹脂的滾碾
十三.致死/致病之微生物感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