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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及公司股票的發行 (發行股票的方式 (印製並交付(證交§8 I) (現行§161-1 (資本額 (5E以上(須發行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及公司股票的發行
股份種類
普通股:一般發行、無任何特別權力之股份
特別股§157、§356-7
優先股
劣後股
混合股
複數表決權股vs無表決權股
償還股vs非償還股
償還股
任意償還股:公司得買回該股
強制償還股:股東得使公司買回該股
非償還股:普通股
轉換股vs非轉換股
黃金股(否決權)
§356-7 四:特別股股東被選為董監權利之事項
股份所表彰之價值-股東權
股東權性質
共益權
兼有為公司共同目的之權利
自益權
為自己利益之權利
股東權行使方式
單獨股東權
得單獨行使,與股份持有多寡無關
少數股東權
以股份持有比例做行使權利基準之權利
比較公開發行的意義
型態
對不特定多數人公開募集資金
董事會決定申請公開發行
發行股票的方式
印製並交付(證交§8 I)
現行§161-1
資本額
5E以上(須發行股票)
公發公司→免印製股票
非公發公司→須印製股票
5E以下(得不發行股票)
公發公司→雖可不發,但都會發→免印製股票
非公發公司
不發行→轉讓靠意思表示一致(課所得稅)
發行→須印製股票
修草§161-1
I
公發公司(須發行股票)
發行股票→免印製股票
非公發公司
發行股票→免印製股票
不發行股票→轉讓靠意思表示一致
印製股票→實體發行
不印股票→無實體發行
股票移轉
移轉方式
發行股票
實體交易:§164、165
無實體交易:劃撥(通常是上市櫃、興櫃)
不發行股票
民法:意思表示一致(似債權轉讓)
移轉不可對抗公司,須有簽署讓渡同意書,並協同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股份轉讓自由
§163 I 本-可否以契約限制? 〈通〉認可,文義限章程
員工分紅入股
以契約約定員工分紅以433分,有效嗎?〈經〉X〈實〉V〈曾〉X
股份轉讓自由的限制
公司未經設立登記§163 I 但
發起人§163 II (修草刪除)
員工新股認購權§267 VI
庫藏股 §167-3
董監事 §167-3
公司股份回籠之禁止 §167-1
公司回收股份
原則:禁止公司回收股份
資本維持原則
避免董事操縱股價
例外
特別股贖回§158
§158但 不得損害權利→159 I 普通股股東特決→特別股股東決議
主動收回
庫藏股
非公發or
公發非上市櫃
§167-1 給員工
上市櫃
§28-2 給員工、轉股用、救市條款
主動收回
少數股東請求收買§186
§185 I 二
全部ex.將相關營業物全部出售,屬章程所營事業不能成就
主要部分
81台上2696決:足以影響公司所營事業不能成就
劉、王:質與量分析法,
質:公司營業無法繼續或至少令營業大幅縮水
量:企併法§44 II :50%
地91重訴2465決:同上
內部經營原則
交易相對人原則上相信公司有權機關對外之行為,皆對公司發生效力,但若交易相對人有機會去懷疑董事的交易是無權限時,法律就必須課與其詢問義務。
被動收回
合併 §317、316-2
被動收回
股東破產或受清算
收回股份之處理
特別股收回→銷除
庫藏股→3年內轉讓員工,否則銷除
股份收買請求權
§186→§185→6個月內出售,否則銷除
§317→換股或銷除
股東破產或清算→6個月內出售,否則銷除
人與資本
資本三原則
資本確定原則
法定資本制
授權資本制
資本維持原則
資本不變原則
設立人
人數與資格
自然人2人
政府或法人1人
§128 I
政府限具公法人性質之各級政府
法人限私法人
本國、外國公司
非公司組織之財團、社團法人
公司設立方式
發起設立
原始設立股東=發起人
募集設立
原始設立股東=發起人+認股人優先適用募發準則
設立程序
發起設立
訂立章程→認足股份→繳足股款→選任董監→設立登記
§129 → §131 I →§131 I、III→131 I、II → §387
募集設立
訂立章程→發起人認股→公開招募→認股人認股→繳款→創立會→董事申請設立登記or創立會決議不設立
§129→§132 I、§133 II→證交§22→
__
→§139、141、142→§143
發起人之設立責任
設立不成功
§150由發起人承擔全部責任
設立成功
對公司責任
§137、152
§149
§155
對第三人責任§155 II
發起人之認定
形式認定說〈柯〉
實質認定說〈實〉
折衷說〈通〉
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
股東會
意義
全體股東組織,法定必備意思決定機關
90年變動
§202
反思
股東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此涉及我國係採取何種優為主義
股東會優位主義
〈通〉董事會優位主義
我國非典型董事會優位主義,關鍵應在於章程決定誰決定,但經濟部認為不可以章程擴大股東會權力,如專以董事會決議者,不可變動
股東會種類
股東常會§170 1 一
股東臨時會§170 I 二
普通股股東會§159 I
特別股股東會§159 I
股東會的召開
召集時期
股東常會§170 II
股東臨時會 §170 I 二
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董事會召集股東會
如董事長不召集董事會
修草§203-1
過半數董事請求
過半數董事召集
如董事會不召集股臨會
§173 I
1年以上+3%以上股東請求向董事長送達
15天
董事會召開股臨會
1 more item...
董事會不召開 (II)
2 more items...
召集權人
原則:董事會
主動召集
被動召集:少數股東請求
例外
經濟部許可-不為(I)or不能召集(IV)
監察人 §220-無必要時,效力為何?〈經〉有效,負§23責任
重整人 §310
清算人 §324
召集程序
§172,採發信主義
通知書召集事由(V)
決議方法
計算表決權數§174、179、180、175
非公發公司特決出席數達1/2未達2/3,效力如何?
決議方法違法? V
決議不成立?
〈曾〉認1/2為成會門檻
須扣除者:§157 三、限制表決權數特別股、§178、§369-10、§177 II、違反使用委託書規則、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放棄表決權
開會前之程序問題
中石化vs力麗
開發金vs金鼎證
表決權行使之利益迴避
§178:有利害關係者,表決權數應扣除之
利害關係:會因股東會決議,而使股東本身取得特定權利或義務,其所取得之權利或義務會有害公司之虞。
出席方式
親自出席
電子表決§177-1
書面行使表決權:實際召開股東會,但可用書面方式投票
書面決議:不實際召開股東會 §356-8 III 閉鎖型
視訊會議:閉鎖型 修後:非、閉
電子行使表決權:須有平台、確認股東身分、確保不被變動投票內容
§177-2 I:寄送多次者,以第一次為準
§177-2 II:未撤銷者,可親自至股東會,但不可參與原議案投票,,可參與臨時動議
出席股東會之代理§177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
雙軌制
非公發公司:最高院→縱非用公司印發之委託書,亦發生效力
公發公司:經濟部→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2 II:須用公司印製之委託書,否則表決權不予計算。
代理人:不限該公司之股東
§177 III:五日前送達,〈70台上2409〉屬訓示規定,如公司願收,仍發生效力
法人股東出席股東會§181:未禁止其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股東提案權
§172-1
股東會決議效力
§189得撤銷
召集程序違法
監察人無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未依法定時間寄發開會通知
漏未通知股東
如為未寄通知書,但經報章得知而到場者,後因某議案不合意,即表示欲撤銷決議者? 民§56 I 但:禁反言
§189-1:偏重於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經營者心態、違反之方式
董事會未經合法決議過程,而由董事長直接召開股東會
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
〈實〉決議無效,非§191者
〈學〉應不成立
開會通知: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而未列入召集事由
股東會開會地點不利股東參與或未載明
決議方法違法
無表決權股東參與股東會表決
須迴避股東參與股東會表決
須依特別決議通過之案子,卻依普通決議通過
§191無效
董事會
董事資格§192
積極資格
自然人:限完全行為能力人
法人:§27
消極資格
準用§30經理人、監不兼董
董事人數
原則:至少3人
有設常務董事:常董至少3人,董事總人數至少9人
董事任期
不得逾3年
董事交錯任期制
優點:經驗傳承
缺點:不利少數股東(累積投票人數越少越難發揮功用)、
經營權交替不易(併購不易)
董事候選人提名制
§192-1
就名單中選任,不得自填
V:相關證明文件→
經濟部103年函,限列舉之相關文件,不得任意增加其他證明文件。
修草
非公發可採提名制
主機得強制公發公司採提名制
提名股東僅敘明即可
剝奪董事會審查權
董事退任
事由
任期屆滿
決議解任與全體改選
§199-1 I:按文義須先決議解任董事再全面改選損賠:§199 I 或 民§549
當然解任
§30
§197
III:原100後加200,又賣100,解任嗎?
〈經〉係指最低應持有當時1/2以上之股份
§197-1:表決權計算
裁判解任§200:應可跨屆解任
§195 II:任期屆滿尚未開股東會改選,任期延至開會時。
董事會
意義:業務執行機關§202
召集§203
每屆第一次,由得票數最高者召集選董事長
§203 I→§203 IV →15日→§206 I普決 §203 I→§208 I 特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