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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八條--本法第五條(合理可行範圍)定義 (法令 (職安法, 安全衛生法令), 明知或可得而知 (勞工的風險 (生命/身體/健康)…
第一章--總則
第八條--本法第五條(合理可行範圍)定義
法令
職安法
安全衛生法令
實務規範
一般社會通念
明知或可得而知
雇主
勞工的風險
生命/身體/健康
可採取必要預防措施
風險評估
風險解析的程序
辨識
分析
評量
第五條--勞動場所/ 工作場所 / 作業場所的定義
第一項--勞動場所
名詞出現地方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
勞動場所內發生職災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檢隊勞動場所實施檢查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勞動場所發生職業災害
死亡
罹災三人
罹災一人且需住院
定義
第一款--勞動契約 / 雇主提供/履行契約
勞工提供勞務之場所
第二款--自營作業者
實際從事勞動的場所
第三款--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場所
第二項--工作場所
勞動場所內
處理勞工事務之人
受雇主/代理雇主指示
支配管理的場所
第三項--作業場所
工作場所內
從事特定工作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