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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第一款--工作者 (自營作業者 (定義--施行細則第二條 (自營的意涵 (獨立 (勞動工作, 發揮技藝,…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第一款--工作者
勞工
自營作業者
定義--施行細則第二條
自營的意涵
獨立
勞動工作
發揮技藝
獲取報酬
未雇用有酬勞人員
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
從事勞動者
定義--施行細則第二條
勞動者與事業單位的關係
非雇傭關係
勞動者的目的與性質
學習
職業訓練
技能訓練
第二款--勞工
#
受雇
從事工作
獲取工資者
第三款
雇主
事業主
事業的經營主體
個人企業時
企業的業主
法人組織
法人
事業經營負責人
法人的代表人
實際受到授權管理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
第四款--事業單位
ㄧ種機構
雇勞工從事工作
EX.日月系統雇用我從事工安工作
本法適用範圍內為限
第五款--職業災害
發生地點
勞動場所
職安法第2條
雇主提供的場所
使勞工履行契約的場所
使勞工提供勞務的場所
造成結果
疾病
病床
傷害
劇痛
失能
勞保局失能給付標準
種類
眼耳鼻口
頭 臉 頸
胸腹部臟器
四肢
皮膚
精神
神經
等級
分15級
死亡
棺材
造成結果的原因
建築物
ex整修中的大樓
機械設備
ex電動機具
原料材料
有毒材料
化學品
ex藥水
氣體蒸氣
高溫高熱
有毒
腐蝕性
粉塵
其他職業上原因
第一條--立法目的
目的
防止職災
保護工作者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本法性質--基本法
其他法--特別法
第5條--避免發生職業災害
第一項--雇主有防止職災的義務
範圍
合理可行範圍內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8條
定義範圍
依據
本法
安全衛生法令
安全衛生指引
實務規範
一般社會通念
雇主做的到的範圍
明知或可得而之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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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措施
第二項--應為風險評估
目的
防止發生職災
使用物件或工程施工時
應為風險評估者
設計 / 製造 /輸入 /工程設計/ 工程施工者
什麼種類物件的?
機械設備
原料材料
器具
行風險評估時機
設計
製造
輸入
施工規劃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