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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PART8 (第32條--使工作者起動機器人前,應先確認下列事項,並規定一定之聯絡信號 (ㄧ.可動範圍內無任何人,…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PART8
第32條--使工作者起動機器人前,應先確認下列事項,並規定一定之聯絡信號
ㄧ.可動範圍內無任何人
二、移動式控制面盤、工具等均已置於規定位置
三.異常指示燈等均未顯示有異常
第 31 條--使工作者於可動範圍內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檢查相關作業
應採措施
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之必要措施
但書
已有關閉驅動源
不適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
第33條--對機器人自動運轉與搶修之注意事項
雇主的職責
前段--自動運轉
確認指示燈等顯示在自動運轉中
後段--搶修
發生異常而必須進入可動範圍內搶修
以緊急停止裝置停止運轉
應在啟動開關處作禁止觸動之標示
除非工作者攜帶安全栓
第34條--防止機器人握持物件或加工物件之飛落、掉落引起危害
針對物件採防護措施
考量物件的條件
溫度
重量
化學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