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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PART6 (第22條--前條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ㄧ.緊急停止裝置 (檢知有工作者接近可動範圍時…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PART6
第22條--前條之
光電式安全裝置
應符合下列規定
ㄧ.緊急停止裝置
檢知有工作者接近可動範圍時
立即動作
二.必要之光軸數目
可檢知工作者進入可動範圍內
三.使受光器不致受到非投光器之光線干擾
第25條--避免操作機器人時它人誤操作開關
在各開關處標示「作業中」
在控制面盤蓋上鎖
第 24 條--雇主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安全作業標準
使工作者依該標準實施作業
一、機器人之操作方法及步驟
起動方法
開關操作方法
作業之必要事項
二.實施教導相關作業時操作機的速度
三.聯絡信號
工作者二人以上共同作業時
四、發生異常狀況時的應變措施
五.緊急停止在運轉前的確認作業方式
確認異常狀況解除
確認安全
第26條--雇主使工作者於機器人可動範圍內實施作業應採取的措施
發生異常狀況時能立即停止運轉
第一項
設置監視人員
設置位置
可動範圍外可泛視機器人全部動作
從事下列事項
發生異常狀況時發動緊急停止裝置
嚴禁從事作業以外之人員進入可動範圍內
第二項
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
交付工作者自行操作
工作者在可動範圍內作業
第三項
使用具有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構造之
移動式控制面盤
實施作業
工作者如
無法掌握
機器人可動部分之全部
動作
應採取前項第一款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