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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 (效力 (對承攬人之效力 (工作完成義務 (權利移轉
(誰會原始取得?) (〈54台上321例〉
材料於定作人提供(包工不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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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
效力
對承攬人之效力
工作完成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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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移轉
(誰會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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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台上1590例〉
材料由承攬人提供(包工又包料):
此乃工作物供給契約該工作物於完成時,由誰原始取得所有權,須視當事人之真意而定,若當事人重視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則由承攬人原始取得所有權在移轉與定作人;
反之,若當事人重視工作物之完成本身,則由定作人直接原始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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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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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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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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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不得解除契(§494但)
〈83台上3265例〉目的性限縮,須尚不致影響結構或安全,惟§495 II,若瑕疵可歸責於承攬人而發生,且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定作人仍可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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