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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契約 (效力 (對委任人之效力 (費用償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546) (I:受任人先代墊,跟委任人要錢,…
委任契約
效力
對委任人之效力
事務處理請求權
原則上不得讓與第三人(§543)
原則上不得作為繼承之標的(§550)
必要費用預付義務(§545)
費用償還,
債務清償,
損害賠償
(§546)
I:受任人先代墊,跟委任人要錢
II:受任人沒付錢,要委任人付
受任人向委任人要錢賠償
報酬支付義務(§547、§548)
對受任人之效力
事務處理權:
受任人得處理
委任人事物之權利
授與方式(§531):原則為不要式
處理範圍
特別委任(§533)
概括委任
一般授權(§534本)
特別授權(§534但)
事務處理義務
注意義務(§555)
無償:具體輕過失
有償:抽象輕過失
遵守指示之義務(§536)
親自處理之義務(§537)
例外:§537但
複委任:
受任人委託第三人處理事務,
與第三人間成立委任契約
合法複委任
委任人與受任人間:§538 II
受任人與次受任人間:§544
委任人與次受任人間:§539
違法複委任
委任人與受任人間:§538 I、§544
受任人與第三人(次受任人)間:§544 後契約
委任人與第三人(次受任人)間:無契約關係 侵權行為
有無§539之直接請求權?
〈史〉肯定
〈茂〉否定,因§538 I足以保護委任人
事務計算義務
報告義務(§540)
轉付義務(§541)
利息支付與損賠義務(§542)
消滅
任意終止(§549)
終止前受任人得請求者
報酬請求權(§548 II)
費用返還請求權(§546 I)
終止後可請求者
報酬請求權:否定
損害賠償請求權:肯定
法定終止(§550):死亡、破產or喪失行為能力
代委任:
委任人
委任
受任人
幫委任人
選任
適合人選,
處理委任人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