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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 (成立 (要物契約or 諾成契約 (舊法 (動產:諾成契約(§408 I): 「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贈與契約
成立
要物契約or
諾成契約
舊法
動產:諾成契約(§408 I):
「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不動產:要物契約(§407):
「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
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
新法
動產:諾成契約(§408 I)
不動產:諾成契約(§408 I)
最高院41台上175例:縱未為407之登記(特別生效要件),
亦難謂未發生一般契約之效力(一般生效要件),故得要求履行。
最高院83台上1613例:動產、不動產贈與均適用§408
(不再援用,與現行法不符)
要式契約or
不要式契約
舊法
動產:不要式契約
不動產:不要式契約
新法
動產:不要式契約
不動產:不要式契約
(§166-1施行後為要式契約)
毀約權設計
要物行為:未交付前,贈與不生效力。
任意撤銷權:(§408 I) 意思表示為之
無償、單務
贈與契約之撤銷及拒絕履行
撤銷之原因
任意撤銷(§408 I)
法定撤銷
贈與人之撤銷原因
附負擔之贈與,
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
附負擔贈與
定義
使受贈人對贈與人或
第三人負一定給付義務之贈與
附負擔之贈與為單務契約?雙務契約?
〈邱〉附負擔不等於對價→單務
〈林〉附負擔相似於對價→不完全雙務契約
負擔與贈與之關係?
僅為附款,如違反公序良俗→契約無效
負擔與對待給付之區分?
視當事人之法效意思
受贈人履行負擔之義務(§413)
瑕疵擔保責任(§414)
故意侵害行為(§416 I 一款)
扶養義務不履行(§416 I 二款)
繼承人之撤銷原則(§417)
撤銷之方法與效力(§419)
撤銷權之消滅
除斥期間屆滿(§416 II 前、§417但)
贈與人之宥恕(§416 II)
受贈人死亡(§420)
拒絕履行:窮困抗辯權(§418)
要件
贈與約定後,發生當事人所無法預料之事
須贈與人之經濟狀況於約定後顯有變更
須對於生計有重大影響or妨礙扶養之履行
效力
減輕義務人(贈與人)之方式
任意撤銷權(§408 I)
主觀上歸責要件(§410)
賠償範圍方式(§409 II)
免除物之瑕疵責任(§411)
贈與人之給付義務
原則:任意撤銷權(§408 I)
例外:經公證之贈與or為履行道德上義務(§408 II)
贈與人之責任
債務不履行責任
給付不能(§409 I 後)
歸責要件:故意或重大過失
賠償方法與範圍(§409 I 後、§409 II)
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市價),但不得請求其他不履行之損賠
給付遲延
類推§410
瑕疵擔保責任
原則:不負瑕疵責任(§411本)
例外:故意不告知or保證無瑕疵時,
對於受領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411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