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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PART4 (第17條--對機器人應就下列事項依說明書確實查對 (五、於自動運轉中操作機前端部之最大動作速度…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PART4
第17條--對機器人應就下列事項依說明書確實查對
一、
型式
二、
構造與動作原理
三、驅動用
原動機之額定輸出
四、額定
搬運重量
五、於自動運轉中
操作機前端部之最大動作速度
教導運轉中
操作機前端部之動作速度
操作機最大之力或力矩
教導運轉中操作機之力
或
力矩
七、可動範圍
八、
油壓、氣壓及電壓
之
容許變動
範圍
九、
噪音音壓
級
十、
安全機能
之種類及性能
十一、設置方法及
設置
時安全上應注意事項
十二..搬運方法及
搬運
時安全上應注意事項
十三.
.自動運轉
時安全注意適項
十四、
教導相關作業方法及實施
該作業時應注意事項
十五、
檢查
相關作業方法及實施該作業時應注意事項與空間
十六、作業前之
檢點
及定期檢查項目、方法、判定基準及實施時期
十七、其他與設置機器人有關之事項
第16條--應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型式
四、驅動用原動機之額定輸出
第15條--機器人應具有下列適應環境的性能
不受設置場所影響
溫度
濕度
粉塵
震動
於下列情況應有防爆構造
會滯留累積下列的環境
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
有爆炸可能
爆燃性粉塵
有爆炸可能
使用電氣設備時應依危險區域劃分
適合該區域的防爆構造
第14條--機器人的關節部分動作方向
方向若可標示
應與控制面盤上該操作機動作開關之標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