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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監督與檢查--PART1 (第37條--職災通報/職災措施/派員檢查/現場維持 (第一項--工作場所職災措施 (雇主+勞工代表的義務…
第四章--監督與檢查--PART1
第37條--職災通報/職災措施/派員檢查/現場維持
第一項--工作場所職災措施
雇主的義務
急救
搶救
雇主+勞工代表的義務
實施調查
分析
紀錄
第二項--職災通報
勞動場所內有職災發生應通報勞檢機構
時限
八小時內
職災種類
一.死亡
二.罹災人數三人以上
輕傷不算
喪失工作能力24小時以下
三.罹災人數1人以上+須住院治療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第三項-派員檢查
派遣單位
勞動檢查機構
派遣時機
接獲前項通報
工作場所發生嚴重職災
死亡
重傷
第四項--維持現場
事業單位原則上要維持現場
例外
急救
搶救
經司法機關/勞動檢查機構許可
第39條--申訴 / 調查 / 保護申訴者
第一項--工作者得申訴
申訴對象
雇主
主管機關
勞動檢查機構
申訴內容
一.違反職安相關規定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受到霸凌
身體
精神
第二項--調查
調查者
主管機關
勞動檢查機構
調查內容
確認前項雇主之預防與處置措施
第三項--調查時的相關人員參與
僅限必要時
相關人員
當事人
有關人員
第四項--保護申訴者
雇主不得對申訴者不利
不利種類
解雇
調職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