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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與護理 (職安與健康 (工作方法 (接受職前訓練並充分了解工作性質。, 體能與操作皆須安全、和諧,且符合人體工學。,…
職業衛生與護理
職安與健康
工作方法
接受職前訓練並充分了解工作性質。
體能與操作皆須安全、和諧,且符合人體工學。
場所的擺設、工具的布置及設備,需安全並符合人性需求。
適當管理工作時間與負荷量。
工作型態
工作時間若違反生理時鐘,造成上班時間不固定及紊亂,則該工作型態皆會影響到身、心、社會。
工作環境
造成危害健康的因素
物理性:噪音、紫外線...等。
化學性:粉塵、蒸氣...等。
生物性:花粉、致病微生物、動植物及其製品。
人體工學:姿勢不正確的搬運動作、重複性動作。
環境性:環境設備的不良、缺失。
心理社會:工作壓力、人際關係...等。
影響舒適程度的因素:噪音、濕度、溫度...等。
管理方法
環境管理
對工程環境的危害進行管制,為最有效且直接的預防措施。
健康管理
三段五級預防保健概念
特殊保護:針對特定危害因子的疾病,採行各種保護措施,EX:實施新型流感、德國麻疹、日本腦炎疫苗的接種宣導及衛教...等。
健康促進:以「改變個人行為方式及生活環境」為介入策略,EX:衛生教育、健康講座、定期體檢...等。
定義、目的及重要性
目的
維護及增進工作者的高度身、心、社會健康狀態和福利。
杜防工作環境危害因子發生,以免影響工作者的健康與工作效率。
盡早發現與工作有關的疾病。
分配適性的工作給予工作者。
定義
WHO:
關切「身、心、社會安寧狀態」、「工作」、「工作環境」三者間的相互關係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
」。
重要性
工作者因從事工作而發生職業病或傷害,EX:護理人員亦發生靜脈曲張、下背痛。
工作者因從事工作而加重非職業病或傷害,EX:於不通風的環境下工作會加重呼吸道方面的疾病。
因職業病或傷害而降低工作效率、產量品質,且可能加重疾病惡化,EX:焊接工人為白內障個案。
因職業病或傷害,在工作中危及他人安全與健康,EX:廚師為禽流感帶原者。
工作環境設備差或操作不當,導致排放有害、有毒物質會造成公害,EX:工廠排放廢水。
職業傷害事故、職業病及其預防
職業傷害事故
分級
失能傷害事故:受傷後24小時內,無法回到原來工作岡位者
永久全失能
永久部分失能
死亡
暫時全失能
輕傷事故:受傷後24小時內,可回到工作岡位繼續工作者。
衡量指標
失能傷害頻率
失能傷害嚴重率
事故致死率
定義
機械性傷害
電氣性傷害
生物性傷害
設施性傷害
化學性傷害
心理社會和組織性傷害
物理性創傷
上下班往返工作場所時發生車禍
發生因素
管理因素
環境因素
人員因素
職業病
類型
職業肺病
職業肌肉骨骼疾病
職業癌症
職業意外傷害
職業心血管疾病
職業聽力喪失
職業皮膚疾病
定義
明確僅由職業引起的疾病,EX:塵肺病。
職業是一種有因果相關的疾病,EX:本身的健康危害因子(抽菸)與工作環境中的致癌化學物質暴露(吸入石棉塵)而共同致病(肺癌)。
複雜致病因子中其一的影響因素,EX:慢性支氣管炎可能為職業環境暴露、感染...等因素所致。
職業可加重既有疾病者,EX:氣喘
預防與追蹤管理
預防方法
政府方面
雇主方面
勞工方面
預防步驟
採取預防措施
一般防護
工作者防護器具的使用
維持管制措施
鑑定職業危害
認知危害
危害評估
追蹤管理
持續測定工作環境中的有害物質
個人暴露量的評估
個人採樣
生物偵測
健康檢查、管理 與適性分配
健康檢查
適性分配
職業傷病通報系統
目的
早期發現職業相關疾病,給予適當處置
早期偵測出職業性危害因子並加以改善控制,防止其他同樣個案再發生。
功能
掌握本土性職業相關傷病的流行病學情形
結合基層醫療及職業病防治中心,建立轉介系統,建構職業疾病醫療網
結合工業衛生與職業醫學的資料以推廣職業衛生
加強職業醫學在職教育
發掘研究議題,促進職業衛生的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
項目
疑似工業、農藥中毒
疑似意外或傷害
疑似皮膚病、塵肺症
疑似聽力受損、生物性危害因子
疑似腕隧道症候群、骨骼肌肉傷害
疑似針扎事件
疑似職災死亡、心理社會災害
職業衛生N.的職責與角色功能
角色功能
教育者
訓練者
諮詢者
環境危害評估監控者
健康監控者
健康篩選者
健康照護者
協調及溝通者
管理者:發展職業衛生計畫
行政管理者
研究者
法規依循者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職責
職業衛生N.:以人為服務重點。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以環境為服務重點。
N.職責
照顧對象包含所有職業的民眾,其工作場域並不限定工廠內,同時涵蓋醫療單位及社區。
現況、困境、展望
現況
實際業務仍以預防疾病、醫療服務、維護健康為主
研究及職場健康促進則較少涉獵
困境
專業團體
僱主
教育
外籍勞工
經濟
角色功能
實務
協調溝通
展望
美國職業衛生發展
我國職業衛生護理發展趨勢
職業衛護的意義及重要性
定義
重要性
行政組織與法規
行政組織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
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
若勞工未超過30人: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勞工人數30~100人: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勞工人數100人以上:設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職業衛生工作人員與職責
醫療保健活動
健康檢查
工作現場環境危害認知
行政業務
主管機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4年更名為勞動部
相關法規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員工健康保護的工作即是雇主的責任
職業衛生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動基準法
工廠法
工廠檢查法
礦場安全法
勞工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