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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章--健康檢查與管理PART2 (第18條--從事下列各項特殊健康檢查記錄應保存30年 (一、游離輻射, 二、粉塵,…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章--健康檢查與管理PART2
第18條--從事下列各項特殊健康檢查記錄應保存30年
一、游離輻射
二、粉塵
三、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
四、聯苯胺與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及α-胺及其鹽類
五、鈹及其化合物
六、氯乙烯
七、苯
八、鉻酸與其鹽類、重鉻酸及其鹽類
九、砷及其化合物
十、鎳及其化合物
十一、1,3-丁二烯
十二、甲醛
十三、銦及其化合物
十四、石綿
第19條--對從事特殊建康危害作業者的健康分級管理
第一項--應做內容
特殊健康檢查
建立健康管理資料
實施下列健康分級管理
第一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第二級管理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第三級管理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
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
應進一步請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
第四級管理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
第二項--對前項二級以上或達到第三或四級的結果應由醫師做的事情
達二級以上
註明其不適宜從事的作業
註明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達三或四級
註明臨床診斷
第三項--雇主對於勞工達二級或三級或四級的結果應為之義務
達到二級
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達到三級
請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實施
健康追蹤檢查
必要時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
現場評估
重新分級
分級結果與採行措施的
通報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
達到四級
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
應採取
危害控制
及
相關管理措施
第四項
前項健康追蹤檢查紀錄之辦理方法
依前二條
第20條--應受16條接受特殊建康檢查的人員有哪些?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相關人員有受健康危害之虞者
監督人員
管理人員
相關人員
於該場所從事其他工作之人員
但書
臨時性作業者
第21條-- 雇主與體檢/健檢
第一項.雇主在勞工接受體檢/健檢後應採措施
一.參採醫師建議
附表十一的建議
告知勞工
適性分配勞工的作業場所
二.對檢查異常的勞工的措施
前段
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
後段
醫師評估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聽取醫師建議
變更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
縮短工時
採健康管理措施
第二項.針對前項第二款規定應由誰為之
本文
由3.4.5條之醫護人員為之
但書
依規定免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
得由辦理勞工體檢與健檢之醫護人員為之
第三項--對第一項的健檢等勞工醫療資料的處理
保存與管理應保護勞工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