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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章--健康檢查與管理PART1 (第14條--應當給予勞工體格檢查 (第二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的條件…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章--健康檢查與管理PART1
第14條--應當給予勞工體格檢查
第一項--原則--一般體格檢查(附表八)
例外--特殊體格檢查(附表九)
第二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的條件
一、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
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二、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第三項--提出未逾檢查期限的證明得免實施
針對第一項的檢查
檢查期限來源
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附表九
第15條--雇主對在職勞工應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第一項--一般健康檢查依照下列規定定期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第二項--前項辦理依據
檢查項目/檢查記錄
附表八&附表十
但書
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
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第16條--特殊危害作業與特殊健康檢查
第一項--對從事第二條規定的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的勞工應使為特殊健康檢查
定期/變更工作
檢查項目
依附表九
第二項--使從事特殊健康檢查應交付給醫師的資料
作業內容
最近的一次作業經歷
作業還境監測記錄
危害曝露情形
第17條--一般與特殊健康檢查應依什麼格式記錄與保存時間
第一項--一般健康檢查(附表八)檢查結果
格式記錄
附表十
保存時間
至少七年
第二項--特殊健康檢查(附表九)檢查結果
格式記錄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
保存時間
至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