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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章PART3 (第11條第一項--針對辦理前條規定之事項法規的要求 (事業單位依第三條或第五條規定僱用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章PART3
第11條第一項--針對辦理前條規定之事項法規的要求
事業單位依第三條或第五條規定
僱用
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
應訂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
量身訂做
工作環境與性質
依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以
特約
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
得以執行記錄/文件代替
第11條第2項--對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也應提供前條所定臨場服務
比照事業單位勞工
但書--不願提供個人健康資料/簽同意書的勞工
以前條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事項為限
第 13 條 雇主執行前三條業務時的紀錄工作
第一項--依附表七填寫
依相關建議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項--前項記錄表與文件保存時間
應保存三年
第12條--為辦理前兩條服務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做的事項
配合職安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訪視現場
辦理下列事項
一、
辨識與評估
工作場所
環境
、作業及組織內部
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之危害因子
提出改善措施的意見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
設施
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
健康
情形與
作業
之
關連性
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復工建議與服務
職能評估
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