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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_心智圖 (5日 (第五十八條 (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期限_心智圖
5日
第五十八條 (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業務員第10條]
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
10日
第五十六條 (變更或恢復效力之通知)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
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第五十九條 (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客觀危險增加)
2日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說明文件及重大訊息)]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3日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九 (公告) ]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
7日
[業務員第10條]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
而該經紀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後七日內,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15日
30日/1個月
60日/2個月
90日/3個月
180日/6個月
1年
2年
3年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