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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類型的羈押 (撤銷羈押 (類型 (法定(當然)撤銷羈押 (羈押原因消滅 (§107 Ⅰ (法院以「裁定」撤銷羈押 (依職權, 依聲請))),…
其他類型的羈押
撤銷羈押
意義
因法定原因的發生,而向後消滅羈押的效力
類型
法定(當然)撤銷羈押
羈押原因消滅
§107 Ⅰ
法院以「裁定」撤銷羈押
依職權
依聲請
案經上訴,押期逾刑期
§109
無庸經法院裁定
擬制(視為)撤銷羈押
無庸經法院裁定
§108 Ⅶ
羈押期滿,未經起訴或裁判
§259 Ⅰ
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108 Ⅱ
羈押期滿,未經合法延長羈押
§316
受特定的判決
效果
無條件釋放被告
停止羈押
意義
狹義
(被告原已被羈押)羈押原因仍存在,但已無羈押必要
羈押處分的效力未消滅,仍有可能「再執行羈押」
廣義
包括「免予羈押」
自始決定不予羈押
§93 Ⅲ
「檢察官」決定
§101-2
「法官」決定
發動
法院「依職權」發動
法無明文
法院既有權決定不予羈押(§101-2),自亦得不經聲請而依職權決定停止羈押
法院「依聲請」發動
§110
Ⅰ
「被告、輔佐人、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Ⅱ
「檢察官」在「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114
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懷孕5月以上或生產後未滿2月
保外就醫
非重罪(3年以下)
效果
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方式,替代羈押處分的執行
責付
§115
限制住居
§111 Ⅴ、§116
具保
§111
停止羈押期間,被告所受的限制
§116-2
應遵守的事項
繼續羈押
§108 Ⅷ、Ⅳ、Ⅹ
再執行羈押
§117 Ⅰ
停止羈押後,發生法定原因,而重新予以羈押
改命羈押
§117-1
免予羈押後,將被告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