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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的期間 (審判中 (非重罪 (§108 Ⅰ (不得逾3個月 (每審級的第一次羈押期間,最多3個月)), §108 Ⅴ…
羈押的期間
審判中
非重罪
§108 Ⅰ
不得逾3個月
每審級的第一次羈押期間,最多3個月
§108 Ⅴ
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個月
第二審
最多3次
第三審
只能1次
第一審
最多3次
§108 Ⅵ
案件經發回
延長羈押期間的次數
更新計算
重罪
§108 Ⅰ
不得逾3個月
每審級的第一次羈押期間,最多3個月
延長羈押
刑事訴訟法
無次數限制
刑事妥速審判法
§5
Ⅱ
延長羈押
第二審
最多6次
第三審
只能1次
第一審
最多6次
Ⅲ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8年
Ⅰ
應迅速審判
Ⅳ
8年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偵查中
最長4個月
2 + 2
§108 Ⅰ
不得逾2個月
§108 Ⅴ
延長羈押不得逾2個月,而且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