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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的審理-到場參與者 (辯護人 (辯護權 (§27 Ⅰ、§245 Ⅱ (在場, 陳述意見)), 閱卷權? (Q:「偵查中」羈押的審理,辯護人是否有…
羈押的審理-到場參與者
辯護人
辯護權
§27 Ⅰ、§245 Ⅱ
在場
陳述意見
閱卷權?
Q:「偵查中」羈押的審理,辯護人是否有閱卷權?
釋字第737號解釋以前
實務(否定說)
偵查不公開
學說
閱卷是被告的基本權利
一昧以「偵查不公開」限制之,將使被告處於「資訊弱勢」的地位,不利防禦權的行使
閱卷的範圍
涉及「拘捕的理由」與「羈押的理由」者
釋字第737號解釋以後
原則
以適當方式
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
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的「理由」與「有關證據」
例外
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偵查目的」或「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檢察官
§101 Ⅱ、§101-1 Ⅱ
到場義務
陳述聲請羈押的理由
提出必要的證據
條文雖規定「得」
學說
檢察官作為法律的守護者,有協助法院形成正確判決的「義務」,故法院要求檢察官到場說明或補提證據時,檢察官「應」踐行之
實務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5點
檢察官若未到場者,法院得逕行裁定
法院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