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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的要件 (實質要件 (有羈押的必要 (一般性羈押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 預防性羈押 (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
羈押的要件
實質要件
有羈押的原因
一般性羈押
§101 Ⅰ
有使案情晦暗之危險(妨害國家取得證據)
重罪
釋字第665號解釋
不得僅以「重罪」作為羈押的原因
違反比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
有「相當理由」認為有§101 Ⅰ ① 或 §101Ⅰ ②
充分理由 VS. 相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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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逃亡之虞
預防性羈押
§101-1
Q:弊端?
脫逸其作為保全程序之目的
預防性羈押被用來作為預防未來犯罪的社會安全保護措施
違反再社會化的特別預防目標
實務就預防性羈押的認定,應特別審慎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從被告過去的犯罪來推定未來的犯罪
有羈押的必要
一般性羈押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
預防性羈押
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
有羈押的原因,無羈押的必要
§93 Ⅲ、§101-2前段
羈押的替代處分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犯罪嫌疑重大
有具體事由證明被告很可能涉嫌本案
無§114所定不能羈押之情況
§101-2後段
形式要件
經法官訊問
§101
一般性羈押
§101-1
預防性羈押
使用押票
§102 Ⅰ
符合拘捕前置原則
意義
§229 Ⅲ
偵查中,必須先經合法的拘提或逮捕後,方得聲請羈押
目的
保障被告的人身自由,不被任意侵犯
審查
法院進行「雙重審查」
拘提或逮捕所憑的犯罪事實 = 羈押所憑的犯罪事實
偵查中,檢察官得自行簽發拘票,而且不受監督,有可能使拘捕前置原則淪為形式
拘提、逮捕也應交由法院審查,方符正當法律程序(憲法 §8)
兩者不一致 = 他案逮捕、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