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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358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入侵」 (學說 (若非以「上開三種方式」入侵他人電腦,則僅屬無權…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358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入侵」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
「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學說
若非以「上開三種方式」入侵他人電腦,則僅屬無權使用他人所有的電腦,不構成本罪
進入「行為客體」而使用之
行為客體
「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違法性
「無故」
多數說
無正當理由
行為人不具有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360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干擾」
電腦程式
其他電磁方式
尚未達到毀損的程度,僅使電腦或網路的功能暫時喪失
干擾源一經排除後,電腦系統或網路即可恢復正常運作
行為結果
具體危險犯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行為客體
他人
電腦
其相關設備
違法性
「無故」
破壞電磁紀錄罪
§359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電磁紀錄」
他人
電腦
其相關設備
§10 Ⅵ
行為結果
具體危險犯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行為
「刪除」
電磁紀錄完全或部分消失而不能再現
「變更」
改變電磁紀錄的內容
「取得」
以非法刺探的方式取得電磁紀錄
違法性
「無故」
未得同意而無權限或無正當理由(阻卻違法事由)
加重其刑
§361
行為
犯 §358、§359、§360 之罪
行為客體
「公務機關」
電腦
其相關設備
加重罪責
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362
行為客體
「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
行為結果
具體危險犯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行為
「製作」
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
「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