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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罪章 (普通贓物罪 (§349 (行為 (「收受」 (取得或持有贓物), 「媒介」 (居間介紹買賣贓物或為其他交易), 「搬運」…
贓物罪章
普通贓物罪
§349
行為主體
實務、通說
「前財產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
行為
「收受」
取得或持有贓物
「媒介」
居間介紹買賣贓物或為其他交易
「搬運」
將贓物搬移運送至其他場所
「故買」
以有償的對待給付,而交換取得贓物
「寄藏」
受託寄放或藏匿贓物
行為客體
Ⅱ
準贓物
「因(原)贓物所變得之財物」
實務
「直接」變得之財物
避免無限擴張
Ⅰ
「贓物」
因財產上犯罪,所取得的現實財物
保護法益
實務
「前財產犯罪被害人」的返還請求權
學說
防止助長財產犯罪
親屬間贓物罪
§351
得免除其刑
配偶
同財共居親屬
直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