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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住居罪 (相關實務見解 (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56號, 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405號,…
侵入住居罪
客觀要件
無故
應視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
誰有權表示同意?
林山田師:本罪之保護法益在於維護個人的居住權,因此對於某空間具有支配掌管權限者,即具同意權。
甘添貴師:本罪之保護法益在於維護個人的居住平穩狀態,或是維護個人之隱私權,是以,本罪之法益處分權者應當指事實上在該空間為生活起居者。
當同一住宅內,有居住數人時,誰有同意權?
林山田師,原則上每一住居權人均有同意權,惟倘若數住居權人無法一致同意時,他人強行進入,即屬無故侵入。
甘添貴師:區分為潛在衝突及顯在衝突
潛在衝突:現場者同意,不再現場者不同意→得現場者之同意即非無故進入。
顯在衝突:現場者有些同意,有些不同意。
在場者之間若有監督關係之優位存在,例如: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此時應得監督人之同意。
在場者之間若無監督關係之優位存在,例如:共同租屋,此時應得全體之同意。
客體
他人住宅:供人起居飲食等日常生活所使用之空間。例如:旅館、賓館、飯店
建築物:指周圍有牆壁,上有屋頂,可供居住或其他用途之土地上定著物。若於建築物非開放公眾得自由出入之時間或是有限度准允進入的情形卻仍進入,亦可成立本罪。
附連圍繞之土地:指附連或圍繞他人住宅或建物之土地。例如:住宅或建築物之庭院、花園、停車場,惟已設有牆垣、籬笆或壕溝、鐵絲網等以資隔離之附連土地為限。
相關實務見解
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56號
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405號
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
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4號
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