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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 (重利罪 (§344 Ⅰ (行為情狀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輕率 (未能謹慎考慮而匆促決定), 無經驗…
重利
重利罪
§344 Ⅰ
行為情狀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輕率
未能謹慎考慮而匆促決定
無經驗
無借貸經驗,不能分辨借貸之利害關係
急迫
他人因故急需金錢或其他物品
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
行為結果
實害犯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實務
就原本的利率或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的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的利息,顯有特殊超額者
學說
超過民法 §205 之「週年利率20%」
超過民間借貸的利率
「重利」
§344 Ⅱ
保管費
違約金
手續費
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行為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保護法益
個人財產法益
經濟秩序功能之維護
加重重利罪
§344-1 Ⅰ
行為結果
實害犯
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
行為
侵入住宅
傷害
恐嚇
毀損
脅迫
強暴
監控
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
§344-1 Ⅱ
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