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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 (擄人勒贖罪 (§347 Ⅰ (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Q:「被擄人」與「被勒贖人」是否必須為不同人?, vs. 強盜罪)…
擄人勒贖
擄人勒贖罪
§347 Ⅰ
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Q:「被擄人」與「被勒贖人」是否必須為不同人?
vs. 強盜罪
行為結果
實害犯
Q:「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行為
「擄人」
行為人使被害人脫離其原處所,而處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勒贖」
個人減輕刑罰事由
§347 Ⅴ
前段
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
減輕其刑
後段
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
得減輕其刑
Ⅳ
預備犯
Ⅲ
未遂犯
Ⅱ
加重結果犯
準擄人勒贖罪
§348-1
先
擄人
後
意圖勒贖
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
§348
行為主體
犯 §347 Ⅰ 之罪
行為
Ⅰ
故意殺人
Ⅱ
強制性交
使人受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