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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棄損壞罪章(1)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353 Ⅰ (行為 (「毀壞」 (實務 (破壞建築物的「重要部分」,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
毀棄損壞罪章(1)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353 Ⅰ
行為
「毀壞」
實務
破壞建築物的「重要部分」,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
「致令不堪用」
行為客體
他人
「礦坑」
「船艦」
「建築物」
行為結果
實害犯
§353 Ⅲ
未遂犯
§353 Ⅱ
加重結果犯
毀損文書罪
§352
行為
「損壞」
破壞或改變物的形體,降低其效用
「致令不堪用」
毀棄或損壞以外,一切足以使物喪失效用的行為
「毀棄」
毀滅或拋棄,永久消滅物的存在或行為人對於物的持有利益
行為結果
具體危險犯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行為客體
「他人」
「文書」
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無處分的權限
毀損器物罪
§354
行為
「損壞」
「致令不堪用」
「毀棄」
行為結果
具體危險犯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行為客體
「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
動產
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