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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政策合法化 (羚嫚) (第一節 觀察政策過程 現象的研究 (壹、Douglas Arnold的論述: 國會議員行動的羅輯 …
第六章 政策合法化
(羚嫚)
第一節
觀察政策過程
現象的研究
壹、Douglas Arnold的論述:
國會議員行動的羅輯
(受三個因素的影響)
國會議員關心什麼?
關心自己未來的連任之路
聯盟領袖關心什麼?
他們所推動的法案是否能夠通過
選民
選民投票行為與議員的政策立場有關嗎?
政策屬性會塑造選民的政策偏好
第一種屬性:
政策成本與政策利益的影響範圍
影響範圍的種類(3種)
政策偏好的強度
選民不只關心物質上的成本與利益而已
什麼因素會讓選民感受到政策成本與政策利益(5因素)
第二種屬性:
連結政策工具與政策影響的因果關係鏈
因果關縣認定的種類:前瞻與回溯
選民的政策偏好能否形成,決定於因果關係鏈的長短
專家、民眾、議員對於政策因果關係的不同認知
貳、Morris FIORINA自利定律推論
自利定律下的國會議員、行政官僚、選民
我希望獲得利益,成本最好別人負擔
自利的國會議員為了連任所採取的策略
1.制訂政策
2.爭取地方利益
3.為選民打通關節
議員自利結果:行政權擴充
國會議員行動的邏輯
選民的決策
選民政策偏好的形成
選民選擇未來要支持(或不支持)的國會議員候選人
國會議員的決策
聯盟領袖的決策
一、法律的基本特性
情境
個人特性
地點
時間
個人特性+地點+時間
行為
二、理性途徑的看法
情境、行為一致
情境、行為不同
三、後實證途徑的看法
權利的運作
二、追求理想的法律
追求理想的法律
明確
公平性
法律是政府的法律,不是某個人法律
預測性
彈性
法律的模糊性留下許多彈性與自由裁量的空間
糢糊的法律可以函蓋隱含的知識或稱之為心照不宣的知識
直覺
專家判斷
模糊的法律提供重要的象徵性功能
理性途徑與後實證途徑的不同看法
明確與彈性之間的最適平衡
追求完整與明確的法律
追求彈性的法律
制訂中立的法律
第三節
政策實務操作的研究/法政策學的主張
法政策學主張
政策轉換為法律前之確認事項
1.有立法必要?
2.立法可達成政策目標?
3.立法如何干預?
4.用什麼形式立法?
進行政策轉換為法律的設計
1.確認政策因果關係
2.誘因的設計
3.執行機制的設計
4.指派執行組織
適度控制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
1.事前控制
2.事後控制
第二節
政策實務操作的研究/理性與後實證途徑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