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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物理性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職業安全衛生法
雇主不得使
妊娠中
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物理性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一、礦坑工作。
化學性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生物性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人因性
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雇主不得使
分娩後未滿一年
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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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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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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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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