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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竊盜罪(各款事由) (§321 Ⅰ ① (行為 (作為 (「侵入」 (行為人「未經同意」而「身體全部進入」該住宅或建築物, Q:認定標準?)),…
加重竊盜罪(各款事由)
§321 Ⅰ ①
行為
作為
「侵入」
行為人「未經同意」而「身體全部進入」該住宅或建築物
Q:認定標準?
不作為
「隱匿其內」
行為客體
「住宅」
實務
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
Q:公寓的樓梯間?
Q:旅館或飯店的房間?
「建築物」
實務
住宅以外,上有屋面,四周有門壁,足蔽風雨,供人出入,而且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
Q:大樓的地下停車場?
不包括「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Q:何謂「有人居住」?
§321 Ⅰ ②
行為
「毀越」
毀壞或逾越
Q:是否必須同時具備「毀」與「越」?
實務(否定說)
「毀而不越」或「越而不毀」,均屬之
行為客體
「門窗」、「牆垣」
用以分隔建物內外之用的門戶、窗扇、牆壁
「其他安全設備」
實務
門窗、牆垣以外,其他附著於住宅、建物或土地,而且依社會通念,足以作為防盜、保護居住安全之一切設備
Q:保險箱?
EX:保全警鈴、自動電網等
§321 Ⅰ ③
Q:何謂「攜帶兇器」?
§321 Ⅰ ④
Q:何謂「結夥三人以上」?
Q:行為人是否均必須具備「責任能力」?
Q:行為人是否均必須「在場」?